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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短视频文案有风险!杭州美柚因不正当竞争被判罚1.5万|世界速读

来源: 南方都市报2023-02-17 13:50:46

短视频文案、直播间布局相似的“拿来主义”行为,是否会造成侵权?

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杭州铁路法院审理了原告北京恒享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美柚公司”)与被告杭州美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恒享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美柚公司被判侵害恒享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5万元,无疑是给企图抄袭、套用的商业行为一记警钟。


【资料图】

据悉,美柚公司在抖音平台开店,通过发布短视频、开设直播间的方式推销其枕头商品。然而,美柚公司在推销过程中,涉嫌“借鉴”、套用恒享公司推销品牌及相关产品的营销手段。恒享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美柚公司立刻停止侵权行为,还需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本案有两个值得关注的地方:一是,短视频文案是否属于作品,从而引申出有关著作权侵权问题;二是,电商营销中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素。法院的判决提供了答案。

短视频文案是否属于作品?须具有独创性

值得注意的是,杭州美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不隶属于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即美柚APP的研发公司,而是一家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日用家电零售、日用百货销售等服务内容的传媒公司,其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北京恒享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日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等。

恒享公司认为,美柚公司宣传其枕头产品所使用的视频文案,与恒享公司《如果不是活动力度大,谁会一口气买五个,主要是太舒服了》视频文案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恒享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美柚公司层层递进地抗辩称,上述文案不具有独创性、思想性和文学价值,因此不应视为作品;其次,即使属于作品,恒享公司也不能举证其为著作权人;再三,即使属于作品,又认定其为著作权人,但美柚公司视频文案仅与其存在叙事逻辑相似。

在法院看来,恒享公司文案属于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法院认为恒享公司的视频文案使用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比如介绍商品所使用修辞手法和文字表达起到起承转合的作用,体现了个性化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可以将该文案视为以文字表现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构成文字作品。

根据美柚公司认为恒享公司不是著作权人的意见,恒享公司向法院提交视频文案发表情况及其员工出具的《著作权权属说明》,证明了其享有该视频文案的著作权。

由此,还剩下第三个问题:美柚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在互联网传播领域中,美柚公司未经恒享公司许可,便在其运营的抖音账号发布与恒享公司视频文案实质性相似的文案作品,侵犯了恒享公司对其原创视频文案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借鉴有度,小心越界造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恒享公司提出,美柚公司有四则与枕头相关的短视频作品,与恒享公司视频作品构成一一对应的关系,此外,美柚公司开设的直播间套用恒享公司的商品直播间布局与陈设,比如直播间背景设置多层圆拱结构、圆弧内设置品牌名称、使用紫色色调等。基于短视频、直播间陈设的“雷同”表现,恒享公司认为美柚公司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制的混淆性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美柚公司坚持称并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美柚公司的枕头品牌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商业价值都远高于恒享公司的品牌,涉案的短视频文案仅是描述商品的固有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等,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混淆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仿冒的商品标识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法院认为,恒享公司提交的涉案短视频的展示次数及点击次数,不能证明视频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与恒享公司形成稳定的联系。此外,恒享公司直播间布局和陈设,没有体现出与恒享公司稳定的指向性联系,也不能与其他经营者进行区分。因此,法院认为美柚公司不构成混淆性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过法院认定,美柚公司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院认为,美柚公司被诉的四则短视频和直播间陈设套用恒享公司设计理念和编排创意,并未添加新颖的创意设计,超出了合理范围和必要限度。该行为应加以禁止,否则将会造成对恒享公司相关产品经营推广的冲击。此外,美柚公司与恒享公司本是竞争对手,更应该进行差异化宣传,避免在宣传推广产品的过程中出现“借鉴”、套用的嫌疑。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美柚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侵害恒公司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恒享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驳回恒享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采写:实习生赵月 南都记者黄莉玲

标签: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 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