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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庆阳:优化质疑投诉处理机制 有效化解争议纠纷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2023-08-22 10:14:49

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庆阳市财政局联合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了《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优化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工作程序,细化了工作流程。

“我市大胆探索,创新构建“ 三二一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模式,进一步提升了政府采购监管水平和质效,实现了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服务的目的。”庆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如是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明确“三个主体”,贯穿机制建设

强化主体责任。供应商是质疑投诉的主体,明确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提起环节、时效、范围;采购人负责供应商的质疑答复,主体责任不因委托授权而转移,规范了答复职责、受理方式;各级财政部门是投诉处理的主体,通过明确监管部门的处理职责、受理级别,进一步厘清质疑(投诉)受理范围,靠实答复(处理)主体责任。市、县(区)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处理,跨县(区)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依托“两条主线”,明确办理流程

规范质疑答复。《通知》要求健全内控制度、加强论证答复、建立报送机制、严守工作期限、回复特定情形,规范质疑答复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防止矛盾激化,产生负面效应,在收到质疑函时应该留存相关签收证据。答复内容应当客观有据,逐条回复质疑事项,不得敷衍塞责、答非所问,不得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委意见或将原评委意见作为质疑答复意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质疑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处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加强投诉管理。《通知》要求畅通投诉渠道、坚持高效原则、强化咨询论证、加强档案管理、依法实施处罚,明确投诉处理程序。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咨询论证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件,会同法律执行机构开展法律咨询论证会或进行书面论证,就投诉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及风险性提出意见,也可聘请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或论证,法律咨询论证情况应当记录整理,经相关人员签字后,作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参考依据,并归入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档案。

依托“一个机制”,靠前化解矛盾

创新推行“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工作模式,按照“调解原则、调解范围、调解方式、调解流程、调解时效”工作流程,建立庆阳市政府采购质疑投诉调解机制,积极化解政府采购纠纷,防止矛盾升级,避免产生不良影响。《通知》明确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质疑投诉,依法进行处理,不纳入调解范围。

选准“调解员”。质疑调解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牵头,投诉调解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尝试建立质疑投诉调解人员库,邀请律师顾问、评审专家、监管部门、集采机构、代理机构等熟悉政府采购工作的“行家里手”参加,以便开展质疑投诉调解活动。

办好“调解室”。调解工作应在采购人或财政部门知道或收到书面质疑(投诉)书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小组通过召开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的调解,在协商会召开前1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的质疑投诉,要对相关事实进行分析研判,在可调节范围的,及时组织调节。调节成功的,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节协议书,并撤回质疑(投诉)书。如调节不成功,继续按照质疑投诉程序处理。

用活“调解法”。调解人员应当听取争议双方意见,找准关键问题,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使当事人达成共识。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调解协商会,也可以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对质疑(投诉人)提出的合理诉求,及时整改,对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化解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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